阿布兰特系统有限公司的标准商业条款

§第1条 申请

1.与我们的所有交易都基于我们的标准商业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并在个别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规定。
2.客户的标准商业条款如果与这些标准商业条款不同、相抵触或补充,只有在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适用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在此明确拒绝客户提及客户的标准商业条款或标准采购条款的确认书。

§2 提供

1.我们的报价可能会有变化且不具约束力。在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之前,订单不被视为已被接受。
2.我们保留在技术上和设计上偏离小册子或招股说明书、目录和书面文件中的描述和陈述的权利,以及在技术进步或法定变化过程中对模型、设计和材料进行修改的权利,只要所提供的项目没有实质性变化,并且这些变化对客户来说是合理的。
3.我们保留对从我们这里订购的成本估算、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这些项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3 价格;价格变化

1.如果商定了清单价格,则以双方签订合同时有效的价格清单为决定因素。所有价格应理解为以欧元为单位的出厂价,包括工厂内的装载,加上包装和双方签订合同时适用的法定税率的增值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往返于工地的时间、费用、差旅费和类似的费用是单独结算的。
2.如果从签订合同的时间到约定的交货日期之间的时间超过四个月,则允许更改价格。如果工资、材料成本或市场成本价格在此后,但在完成交付之前上升,我们有权根据成本的增加而合理提高价格。如果价格上涨相当于约定价格的5%以上,则允许客户解除合同。
3.如果客户是商业实体、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如果从签订合同到约定交货日期之间的时间超过6周,则允许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价格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无权解除合同。

§4 交付;交付和履行期限

1.交付的范围受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书的约束。附带协议和修改需要我们的书面确认。
2.我们提到的期限和时间限制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
3.所有的交付期限/时间限制都是以正确和及时交付给我们为前提。它们从我们的订单确认之日开始,但在所有履行细节得到澄清和收到任何商定的预付款之前。在不影响我们在客户违约情况下的权利的情况下,它们应按客户未提供任何文件、许可或批准等的时间延长。
4.如果在期限结束前已通知准备好交货或所提供的物品已离开我们公司的场地,则有约束力的交货期被视为已得到满足。
5..即使是在有约束力的交付期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对无法交付或交付和履行的延迟负责,只要它们是由不可抗力或其他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件(如材料或能源采购困难、商业运作的各种中断、运输延误、罢工、合法停工、劳动力短缺、难以获得必要的官方许可和授权、政府措施或我们的供应商或他们的供应商缺乏、不正确或不及时的供应),我们对此不负责任。如果这些事件使我们的交货或履约变得更加困难或不可能,并且这种障碍不仅仅是暂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出现暂时性的障碍,交付或履行期限应按障碍持续存在的时间,加上合理的准备期来延长。如果及只要客户不能合理地预期因延迟而接受交付或履行,则允许客户通过毫不延迟地向我们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解除协议。
6. 如果及只要
- 部分交付对客户来说在合同规定的目的范围内是可用的;
- 已确保交付所订购货物的剩余部分;及
- 客户不会因此而产生任何重大的额外努力或费用,则允许部分交付和提前交付。

§5 风险转移;接受和不接受的情况

1.风险最迟应在所提供的物品被转移到托运人、货运代理或其他为运输目的而指定的第三方时转移给客户。这适用于部分交付或进一步的服务,如运输或交付和安装的费用,由我们承担。在客户的明确要求下,我们将为货物投保,费用由客户承担,以防范盗窃、破损和运输、火灾、水渍以及其他可保风险。
2.如果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物品的运输或转移被延迟,在通知物品已准备好运输时,风险应转移给客户。
3.在不影响客户的保修权利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接受已交付的物品,即使它们表现出轻微的缺陷。
4. 如果客户没有及时接受货物,我们有权为客户设定一个合理的额外期限。在这一额外期限过后,我们有权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解除合同,如果客户对未能接受货物负有责任,我们有权要求客户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代替履约。在损害赔偿要求的范围内,允许卖方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约定价格的20%,除非发生的损害或损失的金额明显较低。本条款不影响对实际金额较高的损害或损失提出索赔的权利。
5.如果并在同意接受或部分接受的情况下,以下替代接受的形式也适用:(1) 客户在转让后的两周内使用所提供的物品,而没有向我们发送一份实际存在的缺陷的具体清单。(2) 客户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对所提供的物品进行了修改。

§第6条 保证

1.我们产品的保修期应符合法律规定。
2.客户必须在交货后立即仔细检查所提供的物品,并在发现任何缺陷后立即通知我们。如果我们在交付后两周内没有收到关于明显缺陷的书面投诉,或在不拖延的情况下进行仔细检查后发现的其他缺陷,则所提供的物品被视为已被批准。
3.如果所提供的物品的缺陷是由于没有遵守操作或服务和维护说明,或由于不适当或不正确的使用,业主或第三方的缺陷安装或调试,自然磨损,缺陷或疏忽处理,不适当的操作用品或材料,替代材料,有缺陷的建筑工程,不适当的底层或基础,或化学,电化学或电的影响,客户不得就材料缺陷向我们索赔,除非该缺陷是由我们的过错引起。我们对客户或第三方未经我们批准而进行的任何不适当的改变或修理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7 卖方的担保责任和其他责任

1.如果存在我们负责的缺陷,我们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客户的选择,消除缺陷或提供替代品。如果客户选择的修复方式只能以不相称的费用来实现,我们可以拒绝这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索赔应限于其他类型的修复。
2.客户需要给我们必要的时间和机会来实现必要的修复;否则,我们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客户无权自己或通过第三方消除缺陷,并要求我们偿还必要的开支,除非是为了防止不成比例的巨大损害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我们。
3.如果修复失败,即如果修复不可能或不合理,或另一方拒绝修复或修复被不适当地拖延,客户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适当数额减少购买价格或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轻微缺陷,客户只有权降低价格。如果缺陷是基于我们的过错,允许客户根据本条款第7(5)条规定的条件要求损害赔偿。
4.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只要该事项是基于过错的,就根据本分节的规定进行限制。只有在我们或我们的代理机构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或者在客户对产品的保证特性提出索赔的情况下,以及在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对私人使用的物品的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我们才承担责任。
5.间接和后果性的损害和/或损失,仅仅是由于所提供的物品的缺陷造成的,只有在所提供的物品按照预期和约定使用的情况下,这种损害和/或损失才有资格获得赔偿。

§8 保留所有权

1.我们提供的货物仍然是我们的财产(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直到我们根据合同有权向客户提出的所有索赔得到满足。对于卖方在事后获得的与所供货物有关的所有索赔,例如基于修理、替换交货或其他性能的索赔,所有权保留也应继续有效。如果维修被无理拖延或失败,则后者不适用。
2.如果客户是商业实体、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所有权保留也适用于我们根据正在进行的商业关系而对客户享有的索赔。
3.在上述索赔得到满足之前,客户不得将物品抵押或以担保方式转让。在被第三方扣押、查封或其他处置的情况下,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并向我们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保障我们的权利。必须根据情况向执法官员或第三方指出货物是我们的财产。
4.如果客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特别是在拖欠付款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发出警告通知后收回货物,客户有义务放弃货物。
5..如果是针对《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中定义的商业实体(Kaufleute)、公法法律实体或公法特别基金使用,除了上述规定外,还适用以下规定: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所提供的物品,但通过担保的方式向我们转让所有因转售而产生的债权,金额为我们与客户之间商定的购买价格(包括增值税),无论所提供的物品是未经加工还是加工后转售。我们授权客户在可撤销的基础上,以客户自己的名义,但为我们的账户收取转让给我们的债权。此处的任何内容都不影响我们对这些债权的授权;但是,我们同意,只要客户适当地履行了客户的付款义务,并且没有拖欠付款,特别是在没有提出破产程序申请的情况下,我们就不对这些债权进行收取。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所转让的债权和债务人的通知,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交出相关文件,并通知债务人(第三方)债权的转让。
6. 如果客户加工或改造货物,这总是代表我们进行的。如果这些提供的物品被一起加工或与其他不属于我们的物品组合,我们将按照加工或组合时提供给其他不同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7..客户应免费为我们保管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8.我们同意在客户的要求下,释放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以及替代它们的物品或债权,如果其价值超过有担保的、尚未支付的债权金额的20%以上。
9.如果我们主张保留所有权或扣押所提供的物品,这一行为不被视为构成对合同的撤销,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这种撤销行为。

§9 客户的撤销权

如果客户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客户有义务支付相当于不低于订单或合同价值的25%的和解金,而不需要个别证明。本条款不影响客户要求更高金额的损害或损失的权利,也不影响客户证明没有实际遭受损害或损失,或者实际遭受的损害或损失的金额低于要求的一次性赔偿金额的权利。

§10 抵偿;转让;保留

1.
2.客户不允许将自己的索赔与我们的索赔相抵消,除非客户的索赔没有受到我们的质疑,已经得到书面承认,或者已经确定具有最终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3.客户不允许主张保留权,除非这种权利是基于相关合同下的索赔。

§第11条 付款

1.除非另有约定,我们的发票在发票日期的14天后到期并支付,不作任何扣减。
2.付款单、支票和汇票只有在单独的书面协议中才会被接受,并且只有在付款后才会被接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客户承担。
3.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我们有权从相关时间点开始按惯例的银行利率收取利息,但不低于基本利率的九个百分点。
4。如果客户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客户的付款义务或停止付款,或者如果我们意识到其他情况使客户的信用受到质疑,我们有权宣布剩余的全部欠款到期并支付,或者要求预付款或提供担保。

§12 出口

将我们的货物出口到非欧盟国家需要我们的书面同意,而不考虑客户自己负责获得任何和所有官方的进口和出口授权的事实。

§13 最后条款

1.履约地点是德国劳特巴赫,邮政编码36341。
2.在与企业、公共法律实体或公共法律特别基金的交易中,唯一的管辖地是德国黑森州劳特巴赫,邮政编码36341。然而,我们也有权在客户的注册办事处所在地提起法律诉讼。
3.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排除所有国际和超国家(合同)法律制度,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最后更新:11/2014